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  ( 112年03月01日)
第 7 條
檢修人員或檢修機構完成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後,應依下列規定附加檢修完成標示:
一、標示之規格、樣式應符合附表三規定。
二、以不易脫落之方式,於附表四規定位置附加標示。
三、附加標示時,不得覆蓋、換貼或變更原新品出廠時之資訊;已附加檢修完成標示者,應先清除後,再予附加,且不得有混淆或不易辨識情形。

檢修人員或檢修機構未附加檢修完成標示、附加之檢修完成標示違反前項規定或經查有不實檢修者,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應命其附加或除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