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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108.11.18 訂定)  ( 111年10月26日)
第 7 條
檢修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許可並註銷證書:
一、違反第三條第一款規定。
二、違反第三條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
三、違反第十一條規定情節重大。
四、檢修場所發生火災事故致人員死亡或重傷,且經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查有重大檢修不實情事。
五、執行業務造成重大傷害或危害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