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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 109年05月12日)
第 13 條
檢驗機構應建置相關檢驗紀錄、收支簿冊及相關技術文件,並保存至少五年。

檢驗機構應按月將檢驗紀錄電子檔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並保存至少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