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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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 109年05月12日)
第 17 條
檢驗機構發生火災或爆炸等情形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阻止危害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有即時處置之必要者,得命其立即停止檢驗,並提報改善計畫,經審查合格後,始得繼續辦理容器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