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鋼製容器定期檢驗方式,規定如下:
一、第一次外觀檢查:應先將容器外部之污泥、油污、鐵鏽等雜質清除乾淨,並以目視(或量具)方法檢視容器外觀。
二、殘留氣體回收:應先將原容器閥拆卸後,以殘氣回收機將剩餘在容器內之氣體回收,並設防制污染設備。
三、耐壓試驗,分為加壓試驗及膨脹測定試驗二種,得視容器設計擇一進行試驗,規定如下:
(一)加壓試驗:
(二)膨脹測定試驗:
四、除鏽作業:使用粒珠噴擊(shot blast)除去容器外表鐵鏽及油漆;未能完全清除,應作第二次噴擊至完全清除。
五、第二次外觀檢查:使用量測深度器具測量。
六、內部檢查:使用內視照明設備檢視容器內部。
七、重量檢查:使用電腦自動登錄方式,將容器淨重(含護圈、鋼裙,不含容器閥)除以容器個別認可檢驗完成時淨重所得之值。
進行前項第三款耐壓試驗時,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試驗設備使用壓力指示計之最小刻度應為最高指示數值之百分之一以下。
二、容器口基螺紋不得塗抹封合劑。
三、所加壓力未到達附表三規定試驗壓力之百分之九十前,有滲漏現象者,應即停止並重新試驗。
四、試驗完成後,應將容器內水份瀝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