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 條
鋼製容器實施定期檢驗,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判定為不合格:
一、第一次外觀檢查時,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鋼裙腐蝕變形、顯著損傷或無法直立。
(二)本體底端與鋼裙底面間之底面空隙(將容器直立於水平面時,容器本體底端與水平面之空隙距離)不符合下列規定:
(三)表面局部或全部受到火焰或電弧灼傷。
(四)有深度零點八毫米以上之傷痕、腐蝕。
(五)熔接部位之凹痕深度達零點八毫米以上或非熔接部位之凹痕深度達十二毫米以上。
(六)護圈顯著變形或容器軸心顯著歪斜。
(七)經重新焊接或護圈與鋼裙標示之製造年份不一致。
二、耐壓試驗時,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液體洩漏或異常膨脹現象。
(二)永久膨脹率超過百分之十。
三、第二次外觀檢查時,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割傷或銼傷等痕跡:
(二)腐蝕:
(三)凹痕:
(四)口基變形:
四、內部檢查時,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內部有龜裂、傷痕、剝落現象。
(二)腐蝕深度在零點五毫米以上局部腐蝕分散。
五、重量檢查時,將容器淨重(含護圈、鋼裙,不含容器閥)除以容器個別認可檢驗完成時淨重所得之值,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在百分之九十五以上者,其於耐壓試驗所測得之永久膨脹率逾百分之十。
(二)在百分之九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九十五者,其於耐壓試驗所測得之永久膨脹率逾百分之六。
(三)未達百分之九十者。
鋼製容器依第六條第四款規定進行抽真空程序時,無法排除洩漏或異常現象者,視為容器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