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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人員法   第 三 章 業務及責任 ( 112年06月21日)
第 14 條
消防設備人員辦理各項業務,應遵守誠信原則,不得有下列之行為:
一、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執行業務。
二、執行業務時,收受不法之利益,或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
三、無正當理由,洩漏因業務所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
四、違反或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

前項第三款規定,於停止執行業務後,亦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