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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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人員法
第 四 章 公會
( 112年06月21日)
第 19 條
消防設備人員領得執業執照後,非加入該管直轄市、縣(市)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不得執行業務;直轄市、縣(市)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不得拒絕其加入。
消防設備人員依前項規定加入公會,應依該公會章程,繳納會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