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消防設備人員法   第 四 章 公會 ( 112年06月21日)
第 20 條
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於直轄市、縣(市)組設之,並設消防設備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全國聯合會;同一行政區域內,其組織同級公會,以一個為限。

本法施行前已立案之消防設備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於本法施行之日起算一年內,依本法規定完成改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