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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人員法   第 四 章 公會 ( 112年06月21日)
第 23 條
各級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應於公會會務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翌日起三十日內,檢具章程、會員名冊及選任職員簡歷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