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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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人員法
第 四 章 公會
( 112年06月21日)
第 25 條
各級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每年召開會員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
直轄市、縣(市)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會員超過三百人時,得依章程之規定劃分地區,按會員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
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提議或經監事會決議,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理事會召開臨時大會。
前項請求提出後,逾三十日理事會不為召開時,為該請求之會員(會員代表)或監事會,得報經公會會務主管機關許可後,自行召開臨時大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