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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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人員法
第 四 章 公會
( 112年06月21日)
第 29 條
各級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有違反法令、章程或妨害公益情事者,主管機關得予警告、撤銷其決議、停止其業務之一部或全部,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情節重大者,得為下列之處分:
一、撤免其理事、監事。
二、限期整理。
三、廢止許可。
四、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