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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人員法   第 五 章 罰則 ( 112年06月21日)
第 31 條
違反第十六條規定或第四十五條準用第十六條規定兼任公務員者,撤銷或廢止其執業執照。但原因消滅後,仍得依本法規定申請執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