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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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人員法
第 五 章 罰則
( 112年06月21日)
第 32 條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四十五條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執行業務者,處停止執行業務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併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