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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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人員法
第 五 章 罰則
( 112年06月21日)
第 37 條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十五條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無正當理由,洩漏因業務所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