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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人員法   第 五 章 罰則 ( 112年06月21日)
第 40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或第四十五條準用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設立分事務所。
二、違反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或第四十五條準用第七條第三項規定,在不同執業機構執行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