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消防設備人員法
第 五 章 罰則
( 112年06月21日)
第 40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或第四十五條準用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設立分事務所。
二、違反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或第四十五條準用第七條第三項規定,在不同執業機構執行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