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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人員法   第 五 章 罰則 ( 112年06月21日)
第 41 條
執行監造、測試或檢修業務,違反依第十二條第一項或第四十五條準用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辦法有關紀錄或報告書製作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執業機構負責人對前項違規情事,未盡其防止義務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