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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人員法   第 五 章 罰則 ( 112年06月21日)
第 43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十三條規定或第四十五條準用第十三條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所為之業務檢查或令其報告。
二、違反第十五條規定或第四十五條準用第十五條規定,拒絕協助辦理主管機關指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