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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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人員法
第 六 章 附則
( 112年06月21日)
第 46 條
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經依前項考試及格,領有消防設備人員證書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消防設備人員業務者,適用本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