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消防設備人員法施行細則
( 112年12月20日)
第 5 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所定消防設備人員應備之業務登記簿,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執業機構基本資料:執業機構負責人、地址、聯絡電話、服務項目、執業圖記異動紀錄、執業執照請領及異動紀錄。
二、執業紀錄:服務案件名稱、內容與地址、辦理起訖日期、委託者姓名或名稱、聯絡電話與地址、服務契約金額、服務內容摘要及辦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