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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災證明及火災調查資料申請辦法  ( 112年12月20日)
第 2 條
本辦法所定火災受害人及火災利害關係人,其資格如下:
一、火災受害人:因當次火災造成財物或權利直接或間接損失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二、火災利害關係人:因當次火災造成財物或權利直接或間接損失之抵押權人、合夥人、繼承人或其他權利關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