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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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事業者資料申報作業辦法
( 112年12月21日)
第 8 條
零售業者應於每年四月及十月填具經營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事業者資料申報表(如附表五),並檢附附表一至附表三資料,以書面、網路系統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方式向營業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