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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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辦法
( 112年12月21日)
第 11 條
認證證書有效期間為五年,其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認證年月日、字號及有效期間。
二、防焰業者名稱、統一編號及地址。
三、負責人姓名。
四、登錄號碼。
五、業別及項目。
六、專業機構名稱。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前項第四款登錄號碼,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業別代號、地區別及序號編號編列。
認證證書遺失或毀損者,得向原專業機構申請補發或換發;換發或補發之認證證書有效期間,與原證書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