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 條
具耐水洗性能之纖維製品除依前二條規定進行燃燒試驗外,須另取試體依下列規定進行洗濯處理後,再依前二條規定進行燃燒試驗:
一、取樣:自二平方公尺以上之纖維製品裁取長四十五公分寬三十五公分之試體五片;材質為經接觸火源產生收縮之纖維製品,應取八片;材質為經接觸火源產生熔融之纖維製品,應取六片。試體之布邊如有纖維解開或鬆脫之虞者,應於洗濯前施以拷克等適當措施。
二、洗濯:
(一)洗衣槽內之水位應淹至十四公分深度,並於攝氏六十度正負二度之溫水中,以百分之零點一比例加入無添加劑之粉狀洗滌用肥皂。
(二)試體應共重一點三六公斤,重量不足時,需以一般未具防焰性能之聚酯纖維白布補足。
(三)洗濯時,以保持攝氏六十度正負二度之水溫,運轉十五分鐘。
(四)以攝氏四十度正負二度之清水,連續清洗三次,每次五分鐘,每次清洗所需水量與第一目規定相同。
(五)施以脫水二分鐘。
(六)乾燥烘乾時,應於攝氏六十度正負二度狀態下進行。
(七)應依前六目規定連續進行五次水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