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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作業辦法  ( 112年12月22日)
第 13 條
依消防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由現有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術士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測試、檢修者,準用本辦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