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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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作業辦法
( 112年12月22日)
第 3 條
同一案件消防安全設備之監造及測試,不得由同一執業機構或同一消防設備人員為之。
消防安全設備為滅火器、標示設備或緊急照明燈等非系統式設備者,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