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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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人員證書及執業執照收費標準
( 113年02月01日)
第 2 條
申請核發、換發或補發消防設備人員證書或執業執照,應繳納證書費或執業執照費,每張新臺幣五百元。
消防設備人員受撤銷、廢止執業執照或停業期滿、歇業後,重新申請核發或換發執業執照時,應依前項規定繳納執業執照費。
前二項消防設備人員證書或執業執照之申請經撤回或駁回者,受理申請機關應退還證書費或執業執照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