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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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人員證書及執業執照收費標準
( 113年02月01日)
第 3 條
申請換發消防設備人員證書或執業執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繳納證書費或執業執照費:
一、中央主管機關變更證書或執業執照格式。
二、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執業執照之執業機構地址變更。
三、其他法律規定得免繳納或因公務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