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防火管理人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 113年02月02日)
第 13 條
申請案經中央主管機關書面審查符合規定者,由訓練場地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至現場實地審查;經實地審查符合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予以登錄,並核發登錄證書。
申請者不符合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資格或申請文件不符合前條規定,依其情形能補正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不能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應駁回其申請。
申請者取得登錄證書者(以下稱專業機構),始得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七項規定施予防火管理人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