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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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管理人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 113年02月02日)
第 16 條
專業機構變更或新增訓練場地,應檢具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審查符合規定後,始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