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8 條
專業機構施予防火管理人訓練,應於訓練開始二十日前,檢具訓練計畫及招生簡章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且每期招收之學員人數,以不超過五十名為原則。
前項訓練計畫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專業機構名稱、初訓或複訓及期別。
二、訓練目的。
三、登錄字號。
四、訓練日期、課程內容及時數。
五、參訓資格。
六、預計招收人數。
七、各課程授課講師及其核准文號。
八、訓練場地及教學設施。
九、訓練期間之學員管理。
十、教學考核及學員考核。
十一、合格證書發給方式及期程。
十二、專責人員名冊及工作分配表。
第一項招生簡章記載內容不得與訓練計畫不同,並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防火管理人訓練之測驗方式、合格基準及退訓規定。
二、防火管理人訓練之收費及退費規定。
第一項訓練計畫有變更者,於訓練開始前應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