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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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管理人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 113年02月02日)
第 22 條
專業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予警告,並通知限期改善:
一、未於訓練開始前依規定報請備查。
二、訓練場地、設備、公共設施或安全設施維護不良。
三、未依訓練計畫內容實施訓練。
四、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之查核。
五、未指定專責人員辦理規定事項。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為警告及限期改善處分時,應副知中央主管機關;如專業機構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改善不完全者,應檢具相關資料函報中央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