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防火管理人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 113年02月02日)
第 24 條
專業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登錄,並註銷登錄證書:
一、停業或歇業。
二、申請登錄之證明文件經相關主管機關(構)撤銷、廢止或因其他原因失效。
三、使用未經審查符合規定之訓練場地。
四、發給合格證書予訓練不合格之學員。
五、招生簡章內容虛偽不實。
六、登錄證書有效期間內,受前條停止施予防火管理人訓練處分達二次以上。
七、經中央主管機關命其停止施予防火管理人訓練,仍擅自為之。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違反法令,情節重大。

專業機構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申請登錄或申請登錄文件有虛偽不實等情事,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登錄,或因前項第三款至第八款規定遭廢止登錄,自撤銷或廢止登錄之日起三年內不得申請登錄。

專業機構應於受撤銷或廢止登錄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繳回登錄證書,並將辦理中之防火管理人訓練班期完整文件及檔案移交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主管機關或專業機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