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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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管理人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 113年02月02日)
第 5 條
第三條第一項複訓訓練時數不得少於六小時,其訓練項目如下:
一、防火管理對策。
二、自衛消防編組實施要領。
三、測驗。
未參與前項第三款測驗或缺課時數達一小時以上者,應予退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