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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身分法  ( 113年01月03日)
第 3 條
父或母為原住民,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取得原住民身分:
一、取用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之傳統名字。
二、取用漢人姓名並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之傳統名字。
三、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

依前項第二款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者,其子女從其姓者,應依同款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