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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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身分法
( 113年01月03日)
第 6 條
為取得原住民身分,當事人得申請取用或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原住民族傳統名字,或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當事人未成年時,由法定代理人以書面約定申請,成年後,依個人意願申請,不受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一千零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及姓名條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依前項規定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除出生登記外,未成年時及成年後各以一次為限。
養子女依第一項規定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者,得以利害關係人身分,依戶籍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本生父母之戶籍資料或戶籍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