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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基本法  ( 107年06月20日)
第 8 條
直轄市及轄有原住民族地區之縣,其直轄市、縣政府應設原住民族專責單位,辦理原住民族事務;其餘之縣(市)政府得視實際需要,設原住民族專責單位或置專人,辦理原住民族事務。

前項原住民族專責單位,其首長應具原住民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