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第 四 章 公共工程及政府採購之保障
( 104年02月04日)
第 11 條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由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承包。但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無法承包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