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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第 六 章 勞資爭議及救濟 ( 104年02月04日)
第 21 條
原住民在工作職場發生就業歧視或勞資糾紛,各級主管機關應予以下列扶助:
一、法律諮詢。
二、提供律師及必要之訴訟費。

前項費用之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