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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第 六 章 勞資爭議及救濟 ( 104年02月04日)
第 22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三十條規定推薦核備之仲裁委員名單中,應至少一人至五人為具有原住民身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