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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第 二 章 比例進用原則 ( 104年02月04日)
第 6 條
各級主管機關、公共職業訓練機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及本法涉及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指派人員辦理原住民工作權益相關事宜。

前項人員,應優先進用原住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