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第 三 章 原住民合作社 ( 104年02月04日)
第 7 條
政府應依原住民群體工作習性,輔導原住民設立各種性質之原住民合作社,以開發各項工作機會。

原住民合作社之籌設、社員之培訓及營運發展等事項,應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輔導辦理;其輔導辦法,由中央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原住民合作社,指原住民社員超過該合作社社員總人數百分之八十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