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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合作社輔導考核及獎勵辦法  ( 107年05月01日)
第 3 條
原住民事務主管機關為協助轄內原住民籌設合作社,得視原住民聚落情形、經營事業類別及專業能力等,會商合作社主管機關為計畫性之輔導籌設,並給予必要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