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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合作社輔導考核及獎勵辦法  ( 107年05月01日)
第 7 條
原住民合作社選任、聘任人員與社員之培訓、觀摩,由合作社主管機關、原住民事務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有關機關(構)、團體、學校等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