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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委員會就業歧視及勞資糾紛法律扶助辦法  ( 107年05月01日)
第 5 條
扶助對象得自行選任合格之律師辦理本辦法規定之法律扶助。

執行機關得將其管轄區域內熟諳原住民文化與生活習性或熟諳就業歧視及勞資糾紛之律師列冊,以供選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