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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額進用原住民族獎勵辦法  ( 110年06月21日)
第 2 條
本辦法之獎勵對象如下:
一、依本法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之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機關(構))。
二、依本法第十二條規定且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之廠商(以下簡稱得標廠商)。

非義務進用之廠商(以下簡稱非義務廠商),進用原住民族人數達國內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者,得準用本辦法申請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