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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額進用原住民族獎勵辦法  ( 110年06月21日)
第 3 條
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應通知符合第四條獎勵基準之機關(構)及得標廠商予以獎勵。

非義務廠商,應於本會公告指定期間內檢附下列文件以書面方式申請獎勵,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一、申請表。
二、進用原住民族名冊。
三、本會指定之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