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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額進用原住民族獎勵辦法  ( 110年06月21日)
第 5 條
前條機關(構)、得標廠商及非義務廠商進用人數之計算,應自投保日起,連續進用原住民族逾九十日且仍在保,其基準日截至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