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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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辦法
( 109年03月25日)
第 8 條
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族語能力認證審查:
一、擔任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原住民族族語能力認證測驗命題委員三次以上。
二、著有族語相關著作。
前項審查方式由主管機關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