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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  ( 104年02月04日)
第 20 條
智慧創作專用權受侵害者,得請求銷燬侵害智慧創作之物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並得請求將判決書內容全部或一部登載於新聞紙;其費用由侵害人負擔。